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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李光来、文荣与淮安市康瑞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来,文荣,淮安市康瑞宏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2534号原告李光来,男,汉族,1975年1月28日生。原告文荣,男,汉族,1973年7月22日生。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义成,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康瑞宏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锦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青松,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来、文荣诉被告淮安市康瑞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来、文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17元,减半收取275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建淮审 判 员  高晓文人民陪审员  周天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曦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