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毛根余与周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根余,周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财保50号申请人毛根余,男,汉族,1978年1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征,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思怡,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周明,男,汉族,1982年12月15日出生。申请人毛根余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明名下坐落于长沙市**区**巷***号***城地下室房产-***号(产权证号:*********)予以查封,申请人毛根余以其名下坐落于长沙县**街道办事处**东路***号**—****幼儿园***房产(产权证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毛根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周明名下坐落于长沙市**区**巷***号***城地下室房产-115号(产权证号:*********);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毛根余名下坐落于长沙县**街道办事处**东路***号**—****幼儿园***房产(产权证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李国军审判员 谢 英审判员 何晓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易建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