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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3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林某甲、林某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袁某,洪某甲,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03刑初203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绰号阿某,男,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被告人林某乙,绰号大某甲,男,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10日被羁押,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被告人袁某,绰号四某,男,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10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被告人洪某甲,绰号大某乙,男,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10日被羁押,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被告人林某丙,绰号哭某,男,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揭阳市揭东区。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8月15日被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07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10日被羁押,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被告人林某丁,绰号老某,男,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10日被羁押,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戊,女,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2016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已羁押3个月1日)。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6)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袁某、洪某甲、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育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袁某、洪某甲、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份,被告人林某甲与“老王”(另案处理)合谋设赌,后由被告人林某甲纠合被告人林某戊、林某丙、林某乙、袁某等人在揭阳市揭东区蓝城白塔镇桐联村与宝联村交界处1山坡利用“鱼虾蟹”赌具以摇骰子方式开设赌场供人下注参赌,规定参赌人员每人每盘赌注人民币(下同)10元起点,板面赌资几百元,每天参赌人员10人左右。被告人林某乙占赌场5%股份,被告人袁某占赌场4%股份。在该处设赌七至八天后,上述被告人于同年3月1日将“鱼虾蟹”赌场转移到白塔镇桐和村山坡1空地上继续摆设赌场供人下注参赌,规定参赌人员每人每盘赌注50元起点,赔率1赔2,板面赌资几百元至1000多元不等,每天参赌人数约20人。在设赌期间,被告人林某丙、袁某为赌场望风,被告人林某戊受被告人林某甲委托为其他同案人发工资及交接赌资,被告人林某乙为参赌人员看管车辆,随后参加设赌的被告人林某丁为赌场摇骰子。2016年3月10日下午,当被告人林某戊、林某丁、林某丙、林某乙、袁某等人继续在桐和村山坡1空地摆设赌场时,被告人洪某甲于当天下午到该赌场参赌,后因参赌的人员太少,被告人林某丁等人要停止设赌,被告人洪某甲就利用赌场上的“鱼虾蟹”赌具以同样方式自己做庄摆设赌场供人下注赌博,参赌人员几人,板面赌资几百元。2016年3月10日15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场被告人林某丁、林某丙、林某乙、袁某、洪某甲和参赌人员洪某乙等7人被抓获归案,现场扣押“鱼虾蟹”赌具1副及板面赌资700元。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戊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及现场勘查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戊、林某丁、林某丙、林某乙、袁某、洪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系主犯,林某戊、林某丁、林某丙系从犯,林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林某戊有部分自首情节,对其部分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林某丙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袁某、洪某甲、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份,被告人林某甲与“老王”(另案处理)合谋设赌,后由被告人林某甲纠合被告人林某戊、林某丙、林某乙、袁某等人在揭阳市揭东区蓝城白塔镇桐联村与宝联村交界处1山坡空地利用“鱼虾蟹”赌具以摇骰子方式开设赌场供人下注参赌,规定参赌人员每人每盘赌注10元起点,板面赌资几百元,每天参赌人员10人左右。被告人林某乙占赌场5%股份,被告人袁某占赌场4%股份。在该处设赌七至八天后,上述被告人于同年3月1日将“鱼虾蟹”赌场转移到白塔镇桐和村山坡1空地上继续摆设赌场供人下注参赌,规定参赌人员每人每盘赌注50元起点,赔率1赔2,板面赌资几百元至1000多元不等,每天参赌人数约20人。在设赌期间,被告人林某丙、袁某为赌场望风,被告人林某戊受被告人林某甲委托为其他同案人发工资及交接赌资,被告人林某乙为参赌人员看管车辆,随后参加设赌的被告人林某丁为赌场摇骰子。2016年3月10日下午,当被告人林某戊、林某丁、林某丙、林某乙、袁某等人继续在桐和村山坡1空地摆设赌场时,被告人洪某甲于当天下午到该赌场参赌,后因参赌的人员太少,被告人林某丁等人要停止设赌,被告人洪某甲就利用赌场上的“鱼虾蟹”赌具以同样方式自己做庄摆设赌场供人下注赌博,参赌人员几人,板面赌资几百元。2016年3月10日15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场被告人林某丁、林某丙、林某乙、袁某、洪某甲和参赌人员洪某乙等7人被抓获归案,现场扣押“鱼虾蟹”赌具1副及现场赌资700元、洪某甲赌资2700元、林某丁赌资350元、林某丙赌资1200元、林某乙赌资400元,共5350元。另查,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戊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戊在一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洪某乙的证言。证实自己于2016年3月10日下午3时许到揭阳市揭东区蓝城白塔镇桐和村1山坡空地参与“鱼虾蟹”赌博,庄家洪某甲摇骰子,规定每盘赌注50元至1000元不等,赔率1赔2,我每盘下注100元至200元,参赌有10几人,赌了半个多小时,公安机关到现场查处,我被现场抓获。2016年3月9日下午,我到上述地点参赌1次,现场摇骰子的是1名身材高瘦的男子。洪某乙指认了庄家洪某甲及摇骰子的林某丁。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自己于2016年3月10日下午3时许准备到揭阳市揭东区蓝城白塔镇桐和村1山坡空地参与“鱼虾蟹”赌博,刚下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2月下旬,我到上述地点参赌四五次,庄家规定每盘赌注50元至1000元不等,赔率1赔2,我每盘下注100元至200元。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自己于2016年3月8日下午4时许到揭阳市揭东区蓝城白塔镇桐和村1山坡空地参与“鱼虾蟹”赌博,庄家规定每盘赌注50元至1000元不等,赔率1赔2,我每盘下注50元。2016年3月10日下午4时许,我准备到上述地点参赌,刚下车就公安机关抓获。4.证人林某己的证言。证实自己于2016年3月10日下午3时许到揭阳市揭东区蓝城白塔镇桐和村1山坡空地参与“鱼虾蟹”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赌场庄家规定每盘最低赌注50元,赔率1赔2,我每盘下注50元至100元不等,现场参赌有20多人。5.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自己于2016年3月10日下午3时许到揭阳市揭东区蓝城白塔镇桐和村1山坡空地参与“鱼虾蟹”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赌场庄家规定每盘最低赌注50元,赔率1赔2,现场参赌有20多人。6.证人洪某丙的证言。证实自己于2016年3月10日下午3时许到揭阳市揭东区蓝城白塔镇桐和村1山坡空地参与“鱼虾蟹”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赌场庄家规定每盘最低赌注50元,赔率1赔2,现场参赌有20多人。7.证人洪某丁的证言。证实自己于2016年3月10日下午3时许到揭阳市揭东区蓝城白塔镇桐和村1山坡空地参与“鱼虾蟹”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赌场庄家规定每盘最低赌注50元,赔率1赔2,我每盘下注100元至200元不等,现场参赌有20多人。洪跃进歆指认了庄家洪某甲及摇骰子的林某丁。8.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自己于2016年3月9日下午2时许驾驶粤V×××××号轿车载2名女子到揭阳市揭东区蓝城白塔镇桐和村1山坡空地参与“鱼虾蟹”赌博,3月10日下午驾车载2名男子到上述地点参与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乙指认了在赌场负责看管车辆的8号男子。9.扣押物品清单。反映公安机关扣押到“鱼虾蟹”1副及板面赌资700元,林某丁的赌资350元,林某丙的赌资1200元,林某乙的赌资400元,洪某甲的赌资2700元。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林某甲、林某戊、洪某甲、袁某、林某丁、林某乙、林某丙的身份及林某甲、林某乙、洪某甲、袁某、林某丁、林某戊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11.现场勘查材料。反映公安机关于2016年3月10日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揭阳市揭东区蓝城白塔镇桐和村山坡1空,现场扣押“鱼虾蟹”赌具1副及赌资等情况。另外,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27日对揭阳市揭东区蓝城白塔镇桐联村与宝联村交界处山坡旁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在山坡旁1棵龙眼树下。12.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及案件处理意见。反映公安机关于2016年3月10日在查处“鱼虾蟹”过程,现场抓获被告人林某乙、袁某、洪某甲、林某丙、林某丁并扣押“鱼虾蟹”赌具1副、板面赌资700元。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戊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本案来源及侦破经过。13.行政处罚决定书。反映被告人林某乙于2008年10月10日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被告人袁某及参赌人员王某、洪某丙、张某甲、黄某、林某己、洪某乙、洪某丁均因本案于2016年3月11日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14.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林某丙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的前科情况。15.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供述2016年2月23日晚,江西籍“老王”向我提出合伙开设“鱼虾蟹”赌摊,由“老王”负责赌场大部分资金,我负责物色人员和场地,“老王”占8成股份,我占2成股份,我同意并找袁某、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帮忙,袁某、林某乙均有出资参股,由我从自己的股份中分0.5成给林某乙,分0.4成给袁某。赌场每天工钱200元雇用林某丙帮忙望风,每天100元工钱雇用林某乙帮忙看管车辆,每天100元工钱雇用林某丁帮忙摇骰子及赔食,每天100元工钱雇用林某戊帮忙记数、代发工资。我在蓝城区白塔镇桐和村的山寮设赌10多天,每盘赌注50元至300元不等,板面赌资300元至500元不等。该赌场于2016年正月上旬开设,地点在白塔镇宝联村马邱,约1个星期后,转移到白塔镇桐和村1山坡。林某甲指认了设赌的现场,赌场合伙人袁某,摇骰子及赔食的林某丁,负责望风的林某丙,看管车辆的林某乙,代发工资的林某戊。16.被告人林某戊的供述。供述自己于2016年3月份开始到林某甲在白塔镇桐和村山坡的赌场帮忙发工资,林某甲忙时帮忙登记一些数务,林某甲每天给我100元工钱,我在赌帮忙10天左右。林某丙负责把风放哨,每天工钱200元,林某丁负责摇骰子,每天工钱100元,林某乙帮忙看管车辆,每天工钱100元,袁某有时在赌场帮忙放哨。林某戊指认了设赌的现场及被告人林某甲、袁某、林某丁、林某丙、林某乙。17.被告人洪某甲的供述。供述自己于2016年3月7日晚、3月8日下午到蓝城区白塔镇桐和村山坡1空地参与“鱼虾蟹”赌博。3月10日下午3时许,我到上述地点参赌时,摇骰子的“弟仔”说由于天下雨,参赌的人太少,不玩了,我就用现场的赌具做庄供人下注参赌,赌注50元至300元,赔率1赔2,板面300元至400元,参赌有五六人,我做庄3盘就被公安机关查获。洪某甲指认了设赌的现场、赌具及在现场摇骰子的被告人林某丁、在现场看管车辆的被告人林某乙。18.被告人林某丁的供述。供述2016年3月7日开始到蓝城区白塔镇桐和村山坡1空地庄家林某甲的“鱼虾蟹”帮忙,负责摇骰子和赔食、摆放赌具,每天工钱100元,3月10日下午3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天,有1个本地中年男子在现场做庄设赌。林某乙负责看管参赌人员的车辆,林某丙负责放哨、看场,林某戊负责登记赌场输赢。该赌场于2016年正月十五日开设,每盘赌注50元至600元不等,赔率1赔2,设赌时间自下午2时至5时许,晚上9时至次日凌晨1时,每天参赌有20多人。林某丁指认了设赌的现场、赌具、赌场庄家林某甲及在现场帮忙的被告人林某乙、林某丙、林某戊,在现场设赌的庄家洪某甲。19.被告人林某丙的供述。供述2016年农历正月初,林某甲便开始在白塔镇宝联村(马邱)路口1山坡旁利用“鱼虾蟹”方式设赌,林某甲叫我到赌场帮忙,每天工钱200元,我负责在赌场望风、看管车辆及带参赌人员到场参赌,因地方偏僻,每天参赌只有五六人,赌注10元至50元,设赌时间约10天。2016年3月1日,林某甲将赌摊转移到白塔镇桐和村1山坡空地,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林某丁在赌场摇骰子供人下注参赌,另外有1男青年在现场负责赌资输赢结算,林某乙负责看管参赌人员的车辆,袁某负责在外围路口望风,林某戊负责管钱。林某丙指认了设赌的现场、赌具、赌场庄家林某甲及在现场帮忙的被告人林某乙、袁某、林某丁、林某戊,在现场设赌的庄家洪某甲。20.被告人林某乙的供述。供述2016年3月1日开始,林某甲叫我到蓝城区白塔镇桐和村山坡1空地的“鱼虾蟹”赌场帮忙看管参赌人员的车辆,每天工钱100元,我还有出资9000元,占赌摊5%的股份。该赌场于2016年正月初开始摆设,地点在白塔镇宝联村(马邱)靠近路口的1个山坡旁,设赌时间约10天,2016年3月1日转移到白塔镇桐和村1山坡空地,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在赌场帮忙的还有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丙负责放哨、看场,林某丁负责摇骰子和摆放赌具、林某戊负责发工资。2016年3月10日下午,有个叫“细弟”的男子在现场做庄设赌,“细弟”自己摇骰子和赔食,我下注2次,每注50元,每盘板面200元至300元,赔率1赔2。林某乙指认了设赌的现场、赌具、赌场庄家林某甲及在现场帮忙的被告人林某丙、袁某、林某丁、林某戊,在现场设赌的庄家洪某甲。21.被告人袁某的供述。供述2016年3月1日开始,林某甲叫我到蓝城区白塔镇桐和村山坡1空地的“鱼虾蟹”赌场帮忙看管参赌人员的车辆,每天工钱100元,我还有出资5000元,占赌摊4%的股份。该赌场于2016年正月初开始摆设,地点在白塔镇宝联村(马邱)靠近路口的1个山坡旁,设赌时间约10天,2016年3月1日转移到白塔镇桐和村1山坡空地,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在赌场帮忙的还有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丙负责放哨、看场,林某丁负责摇骰子和摆放赌具、林某戊负责发工资。袁某指认了设赌的现场、赌具、赌场庄家林某甲及在现场帮忙的被告人林某丙、林某乙、林某丁、林某戊。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袁某、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洪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袁某、洪某甲、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袁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均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林某戊均能自动投案,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戊在一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乙、袁某、洪某甲、林某丙、林某丁均能自愿认罪,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林某甲判处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均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林某乙、袁某、洪某甲、林某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林某丁判处拘役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林某戊宣告缓刑,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袁某、洪某甲、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均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袁某、洪某甲、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余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二、被告人林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余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三、被告人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余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四、被告人洪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五、被告人林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六、被告人林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七、被告人林某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余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本案已查扣的赃款人民币五千三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克生审 判 员  史卓辉人民陪审员  刘 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12页共1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