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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民辖终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徐志涛、李德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志涛,李德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夏利兵,南昌云胜物流有限公司,抚州桃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民辖终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志涛,男,汉族,1979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元,男,汉族,1986年4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鲤湾路18号。负责人亢建华,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50号。负责人闵思成,总经理。原审被告夏利兵,男,汉族,1977年1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新田县,原审被告南昌云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幸福路241号。法定代表人涂金兰。原审被告抚州桃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大东路60号。法定代表人黄开明。上诉人徐志涛因与被上诉人李德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2016)粤1322民初155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徐志涛上诉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申请人的住址在广州白云区,所以本案应由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请求:请求依法裁定撤销预审原审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事故发生在博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    敏审 判 员 徐  火  传代理审判员 许  海  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志峰(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