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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3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周娜与宁波紫檀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娜,宁波紫檀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3134号原告:周娜。委托代理人:程显成,浙江丹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紫檀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685075893),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乐业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陆金利,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励旭,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赞,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娜与被告宁波紫檀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周娜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娜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娜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海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余郑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