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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7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艳芳水泥砖厂与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艳芳水泥砖厂,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762号原告:金华市金东区艳芳水泥砖厂。经营者:盛艳芳,厂长。委托代理人:郭跃琴,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金东区艳芳水泥砖厂诉被告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金东区艳芳水泥砖厂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金东区艳芳水泥砖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金东区艳芳水泥砖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华市金东区艳芳水泥砖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敬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应 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