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82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双辽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孝玉、第三人张立国加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辽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兰孝玉,张立国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1750号原告双辽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双辽市。法定代表人孙鹏,总经理。被告兰孝玉,男,1976年5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第三人张立国,男,1970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双辽市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孝玉、第三人张立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双辽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刘晓楠人民陪审员  冯佳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彩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