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5执5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5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长江人民陪审员 李春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