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官蓉申请执行何军辉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官蓉,何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815号申请执行人:王官蓉被执行人:何军辉王官蓉与何军辉离婚纠纷一案。德阳市中级法院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2009)德民终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官蓉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6200元。权利人至2016年8月尚未受偿162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主张其权利,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主张其权利,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德民终字第491号民事判决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淑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