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等五人申请执行张某臣继承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荣,张某来,张某平,张某某,张某艳,张某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96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荣。申请执行人张某来。申请执行人张某平。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艳。被执行人张某臣。张某荣、张某来、张某平、张某某、张某艳与张某臣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建民初字第00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某荣等五人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坐落于建昌县建昌镇某村、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字第19**号”、建筑面积为93.24平方米、所有权人为“张雨臣”的平房五间的所有权由原告张某荣、张某来、张某平、张某某、张某艳和被告张某臣按份共有,原告张某荣、张某来、张某平、张某某、张某艳分别享有1/12份额,被告张某臣享有7/12份额。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行到房产部门依据(2015)建民初字第00983号民事判决书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民初字第0098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免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守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