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刑初3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吴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306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 告 人信 息被告人吴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因本案于2016年5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6]2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5月25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吴某与女网友、被害人龙某静相约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比你看电影,观影期间吴某获知了被害人的微信支付密码,随后吴某以自己手机无信号为由,向被害人借用手机打电话并走到影厅外,利用掌握的支付密码,从被害人微信所捆绑的建设银行账户转走4350元到被害人微信账户,并以被害人的名义通过微信向被害人的朋友借款400元,加上微信账户里面原有的170元零钱,吴某将上述4920元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并将部分钱款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随后,吴某携带被害人的iPhone5s型手机离开现场。2016年5月29日被告人吴某自行到爱联派出所投案,并退还赃款4920元及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本院意见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自首,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 决一、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9日至2016年9月2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晓 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安 首 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