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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催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1)宁波市方辛气体有限公司、方国彰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方辛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12民催37号申请人:宁波市方辛气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1441897705)。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东方商务中心*幢**号****室(11-7)。法定代表人:方国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萍,女,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宁波市方辛气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6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宁波市方辛气体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6121328730、出票金额陆万叁仟肆佰零壹元整、付款人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方辛气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1月15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5月15日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方辛气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500元,由申请人宁波市方辛气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毛增辉审 判 员  缪 苗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