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蔡永海与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永海,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财保84号申请人:蔡永海。被申请人: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三江街道启灶村。法定代表人:张新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蔡永海因与被申请人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以其出纳马舒敏为户名的存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马支行(帐号:6206)的存款808811.5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蔡永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马舒敏存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马支行6206帐户内的存款808811.5元。本案申请费4564元,由申请人蔡永海负担。申请人蔡永海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德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