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621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与曹军、邵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曹军,邵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21民初27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住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黄艳。委托代理人:张从建,该行员工。被告:曹军,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邵红,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濉溪县支行)与被告曹军、邵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农业银行濉溪县支行委托代理人张从建,邵红到庭参加诉讼,曹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业银行濉溪县支行诉称:2014年9月15日,曹军在农业银行濉溪县支行借惠农贷款一笔,本金50000元,用途种植,期限一年。该笔贷款由邵红担保,我行与曹军、邵红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并当日发放了贷款,该笔贷款于2015年9月14日到期,但至今未还。现起诉要求曹军、邵红偿还本金及利息。邵红在庭审中辩称:借款是事实,邵红是担保人,请依法判决。曹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农业银行濉溪县支行与曹军、邵红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从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借款人可在约定额度50000元内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邵红自愿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还约定了借款用途、利息、违约责任等。2014年9月15日,农业银行濉溪县支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向曹军发放贷款50000元,该笔贷款到期后,曹军未按时还款。农业银行濉溪县支行起诉要求曹军、邵红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7250.76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14日,下余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上述事实,有农业银行濉溪县支行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身份信息复印件,还款承诺书以及收入证明,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农行贷款发放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2014年9月15日,农业银行濉溪县支行与曹军、邵红签订于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曹军未按时还款,已构成违约,农业银行濉溪县支行请求曹军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邵红对该笔贷款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本金50000元以及利息7250.76元,(2016年4月14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邵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1元,减半收取615.5元,由被告曹军、邵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秦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