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23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1394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开庭审理前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王某于2016年0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调解,因其存在与被告刘某和好的可能,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梁随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