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3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1394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开庭审理前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王某于2016年0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调解,因其存在与被告刘某和好的可能,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梁随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