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9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唐加文与何增干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加文,何增干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2民初9004号原告唐加文,居民。委托代理人曹卫庆,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何增干(又名何修丞),居民。原告唐加文诉被告何增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唐加文及委托代理人曹卫庆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增干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加文诉称:2010年10月6日,被告与原告唐加文签订租地协议,承租原告家位于沭阳县308公路(现汽车东站东侧)的2.5亩土地,约定租期至国家征用,租金为每年每亩800元。后被告只付给原告家前两年的租金,2012年至今没有付租金。原告请求判决被告给付2012年10月至2014年10月6日的两年土地租金4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何增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6日,原告唐加文作为甲方、被告何增干作为乙方签订租地协议,约定每年10月1日以前必须支付下一年租金;每年每亩800元计算;承包期限五年正;第七条约定“甲方土地亩,每年2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何增干取得合同约定的土地。原告主张权利未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土地租赁合同书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唐加文与被告何增干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唐加文将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出租给被告何增干,该合同自双方在租地协议上签字确认时成立,原、被告之间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关系,原告唐加文为出租人,被告何增干为承租人。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唐加文将土地租赁给被告何增干使用,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自成立时发生法律效力。关于租金支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更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首先,被告何增干作为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支付租金并就此承担举证责任,但是,被告何增干未就此提供证据。其次,对于“甲方土地亩,每年2000元”的约定,由于原、被告未约定土地面积,故该每年2000元应认定为原告出租土地应收取的每年租金。综上,原告主张2012年10月至2014年10月租金未付,租金计算为2000×2=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增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增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加文支付租金4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何增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0)。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葛秀秀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张法律关系更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