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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662号原告王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高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兆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莫飞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