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民终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茂刚与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茂刚,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康永峰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民终8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茂刚,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成都市交大路***号。法定代表人:翁富雨,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天启,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泽民,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康永峰,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上诉人张茂刚与被上诉人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原审被告康永峰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茂刚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协议并已兑现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茂刚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张茂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江涛审判员 姜 兵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官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