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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陈凡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681号罪犯陈凡,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吉刑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凡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0日起至2024年6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州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7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陈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凡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82.2分;有2次违规记录,被扣2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罚金缴纳票据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凡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和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缴纳了部分罚金,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有违规记录,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凡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8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