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02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云安县金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云浮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安县金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云浮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2民初488号原告:云安县金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安县六都红字洞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一楼108室。法定代表人:冯子兴。委托代理人:李仲明、何雅婵,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云浮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禾利杰村**号。法定代表人:梁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雄,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青,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云安县金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云浮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1日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安县金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00元)审 判 长 康石英人民陪审员 刘伯云人民陪审员 陈广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廖曼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