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原告正荣山田(平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荣山田(平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林海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1919号原告:正荣山田(平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法定代表人:刘平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海,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正荣山田(平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正荣公司”)诉被告林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正荣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正荣公司以与林海经过协商达���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正荣山田(平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419元减半收取7709.50元由正荣山田(平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瑜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欣附:1、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