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9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何辉与辽宁盛生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消费性合同纠纷2016民初98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辉,辽宁盛生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980号之一原告:何辉,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辽宁盛生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温东宁。原告何辉诉被告辽宁盛生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消费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被告辽宁盛生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以(2016)粤0113民初9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辽宁盛生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原告何辉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计43元,由原告何辉负担。审 判 长 冯 婉代理审判员 黎碧云人民陪审员 杨彩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