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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林甸县同方种子经销处申请执行马洪亮王菊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甸县同方种子经销处,马洪亮,王菊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326号申请执行人林甸县同方种子经销处。经营者肖志霞,女,汉族,个体,住林甸县。被执行人马洪亮,男,汉族,个体,现住林甸县。被执行人王菊启,男,汉族,个体,现住林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洪亮已将应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英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