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5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诸暨市大唐海昂针织厂、骆柳玲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暨市大唐海昂针织厂,骆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5937号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大唐海昂针织厂被执行人骆柳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0029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骆柳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骆柳玲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骆柳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骆柳玲(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4#钞的存款人民币5025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介龙AUT())O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