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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02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赵万山与梁万樟、刘希银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万山,梁万樟,刘希银,冯占乾,周正斌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02民初805号原告赵万山,男,生于1979年5月3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个体,住宁夏中卫市。委托代理人沈洪峰,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梁万樟,男,生于1966年3月1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被告刘希银,男,生于1962年3月1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高中文化,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被告冯占乾,男,50岁,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被告周正斌,男,生于1963年1月1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万山与被告梁万樟、刘希银、冯占乾、周占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刘希银的起诉申请获准;本案于2016年7月21日开庭后,原告在2016年8月23日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万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1元,减半收取595.50元,由原告赵万山负担。审判长靳涛人民陪审员张立华人民陪审员吴成珠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岳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