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牛利鹤与王本聪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利鹤,王本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523号申请执行人牛利鹤,女,198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滑县。被执行人王本聪,男,1989年8月1日生,汉族,地址滑县。牛利鹤与王本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滑上民初字第32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本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牛利鹤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本聪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牛利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本聪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牛利鹤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滑上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以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间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青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褚嵩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