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8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保定市清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马某、刘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清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马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8执430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清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35904071-1,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兴贸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洪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马某,女,1985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清苑区。被执行人刘某,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保定市清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马某、刘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的(2016)冀0608行审4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马某、刘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某的银行存款448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永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成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