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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6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陶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6431号原告:陶某。被告:徐某。原告陶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陶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明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何彩平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