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9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329刑初6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广西资源县人,住广西资源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0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9日被资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对被告人李某取保候审。现在家。资源县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公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资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立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资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至2012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虚构他人在其经营的“资源现代电器”商行购买了家电下乡电器,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4785.56元。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唐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诈骗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意见,自愿认罪,积极主动退赃,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了可以领取家电下乡的补贴对象为具有农业户口的所有人员(以下称购买人),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补贴的产品为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有效时间为2008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底,补贴资金的申报及兑付方式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将购买人的身份信息及产品信息录入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持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款。为了方便群众领取财政补贴资金,2009年6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现场兑付暂行办法》的通知,将补贴的产品扩大为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九大类,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二件。补贴的有效时间为2008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底期间,2009年6月15日前购买的按原渠道兑付。补贴标准和限价:按照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并规定了产品的最高限价,补贴的程序为:购买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给销售网点,销售网点查验身份证明,并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购买产品发票号码、购买人信息(含户口簿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产品标识卡号,对符合条件的按照产品实际销售价格的13%直接垫付补贴款(或抵扣货款)。销售网点在垫付了补贴款后,与当地财政部门实行每月按旬、周结算,财政部门审核以下材料:(1)补贴类家电产品标识卡;(2)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3)购买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购买产品发票复印件;(5)购买人填写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审核无误后将补贴款兑付到销售网点提供的账户。根据要求,资源县现代电器商场与资源镇财政所签订了《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先行垫付协议》,按照规定从2009年6月15日以前购买的按照原渠道兑付,其后的按照现场兑付垫付补贴,根据《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规定,销售网点要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录入发货、收货、销售等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现场兑付暂行办法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现场兑付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在家电下乡补贴兑付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手段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凡骗取家电下行财政补贴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被告人李某在先行垫付补贴的现场兑付方式过程中,自2010年1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冒用蒋某甲、马某乙等九人的身份证、户口本资料虚开销售发票、填写家电下乡申报表、产品标示卡,向资源镇财政所申报补贴款,并在申报表中填写虚假电话号码以防止相关部门电话回访:1、冒用文某的身份信息申报补贴款:2011年4月7日虚开一台乐华彩电销售发票1599元申报补贴款207.87元、2012年11月5日虚开一台香雪海冰箱销售发票2249元申报补贴款292.37元,;2、冒用张某的身份信息申报补贴款:2011年12月16日虚开一台香雪海冰箱销售发票2249元申报补贴款292.37元;3、冒用蒋某丙的身份信息申报补贴款:2011年4月23日虚开一台香雪海冰箱销售发票2049元申报补贴款266.37元、2011年3月5日虚开一台乐华彩电销售发票3299元申报补贴款428.87元、虚开一台乐华彩电销售发票2999元申报补贴款389.87元;4、冒用陈某甲的身份信息申报补贴款:2011年4月22日虚开一台奇声洗衣机销售发票768元申报补贴款99.84元、2011年3月5日虚开一台乐华彩电销售发票2999元申报补贴款389.87元、虚开一台乐华彩电销售发票2599元申报补贴款337.87元;5、冒用马某乙的身份信息申报补贴款:2010年6月18日虚开一台小天鹅洗衣机销售发票1598元申报补贴款207.74元、虚开一台乐华彩电销售发票659元申报补贴款85.67元;6、冒用陈某乙的身份信息申报补贴款:2010年1月6日虚开一台小天鹅洗衣机销售发票1598元申报补贴款207.74元、虚开一台乐华彩电销售发票659元申报补贴款85.67元.7、冒用蒋某甲的身份信息申报补贴款:2010年5月4日虚开一台奇声冰箱销售发票2388元申报补贴款310.44元;8、冒用蒋某乙的身份信息申报补贴款:2010年7月21日虚开二台乐华彩电销售发票1776元申报补贴款230.88元,虚开一台三洋空调销售发票2490元申报补贴款323.7元;9、冒用雷某的身份信息申报补贴款:2010年8月13日虚开二台乐华彩电销售发票1530元申报补贴款199.94元、虚开一台奇声冰箱销售发票1698元申报补贴款220.74元、虚开一台小天鹅洗衣机销售发票1598元申报补贴款207.74元;以上被告人李某共计虚开销售发票36804元申报补贴款4785.56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全部退还上述赃款。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申报表、银行流水清单、资源县财政局关于请求公安机关对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存在问题进行立案查处的函、李某已申报但未实际领取补贴的证人和名单等、有关家电下乡的文件、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资源县资源镇财政所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先行垫付协议书;2.证人唐某、蒋某甲、蒋某乙、马某甲、陈某甲、马某乙、文某、张某、蒋某丙、陈某乙、王某、刘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国家补贴款4785.5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犯罪后主动退还赃款,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9000元(罚金已缴纳);二、涉案赃款4785.56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蒋 涛审 判 员 银小梅人民陪审员 曾令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莫丽华附加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