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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申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奎与佟德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奎,佟德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2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奎,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佟德有,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李奎因与被申请人佟德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2民终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奎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对欠条字意的理解有误;二、原审判决对于质量保证金与保修金的认定有误,质保期应从验收合格之日计算为二年;三、由于佟德有未能提供完整的内业资料,导致房屋未全面验收;四、李奎现有新的鉴定结论,足以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五、二审案件受理费超出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质保金作为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质保期予以扣留。到期发包方如无证据证实工程存在应予保修的质量问题,即应返还。李奎于2012年10月21日向佟德有出具欠据,确认涉案工程的质保期为一年,李奎于2015年4月9日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验收备案,故上述情形达到了双方约定返还质保金的条件,证明案涉工程通过质量验收,故原审判令李奎返还佟德有26万元保证金正确。虽然再审审查期间,李奎举示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的鉴定报告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不足以证实拒绝返还质保金的事实成立,故其该项申请事由不成立。关于诉讼费用问题。本案诉讼费用应收取5200元,但因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可减半收取。而二审上诉费无减免的情形,故收取李奎5200元上诉费无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敬贤审 判 员  冯 雪代理审判员  宣 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龙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