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5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南京诚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钱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诚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钱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5510号原告:南京诚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铜山镇6幢。法定代表人:葛宇清,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子煜,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峰。原告南京诚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诚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宋学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胜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