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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5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南京诚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钱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诚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钱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5510号原告:南京诚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铜山镇6幢。法定代表人:葛宇清,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子煜,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峰。原告南京诚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诚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宋学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胜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