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01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昆山缔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苏州山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缔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苏州山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0183号之二原告:昆山缔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昆山国际模具城模具材料区4号楼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6765712X3。法定代表人:汪王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叶敏,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蓓佳,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山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新湖湖星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57137661-8。法定代表人:柳志阳,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昆山缔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山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昆山缔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缔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98元,减半收取18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20元,共计3319元,由原告昆山缔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苏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静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