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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周亚荣与聂小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荣,聂小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1028号原告周亚荣,男。被告聂小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亚荣诉被告聂小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亚荣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亚荣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亚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亚荣负担。审 判 员  陈彬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洪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