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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6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挑战狼(福建)服饰有限公司与郑州盈瑞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挑战狼(福建)服饰有限公司,郑州盈瑞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3民初6411号原告挑战狼(福建)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玉汝,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建军,男,汉族,1972年7月3日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郑州盈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马寨工业园德胜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瑞霞,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挑战狼(福建)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盈瑞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挑战狼(福建)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州盈瑞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被告要求原告加工手提袋,截止2014年8月份,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06148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了7915元,尚欠98233元货款未付。后再经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发货单三份;2、案件受理费票据一份。被告郑州盈瑞服饰有限公司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分别于2014年3月6日、2014年4月23日、2014年8月12日向被告供应手提袋等货物,共计金额106148元。后被告向原告现金支付了7915元,尚欠98233元货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偿还货款共计9823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郑州盈瑞服饰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挑战狼(福建)服饰有限公司货款98233元,有其签收的发货单为证,双方的法律关系清楚。被告拖欠原告98233元未及时偿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州盈瑞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挑战狼(福建)服饰有限公司98233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6元,由被告郑州盈瑞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庞 礴代理审判员  杜向华人民陪审员  马振禄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