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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0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马连斌与马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连斌,马文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30民初379号原告马连斌,男。委托代理人杨彦峰,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文利,男。原告马连斌诉被告马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连斌诉称,被告于2014年9月27日向我借款1万元,约定于10月27日还款,月息700元。期满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我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原告提供借条一份。被告马文利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原告当庭举证,法庭核实,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具有证据效力。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350元,约定月息700元,2014年10月底被告还款20350元,剩1万元未还。被告于2014年底下落不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存在,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文利偿还原告马连斌借款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1日至生效判决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4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 霞审 判 员  董 江代理审判员  张英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