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0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岳方与深圳市万泉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互诉被告)李岳方,互诉原告)深圳市万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03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互诉被告)李岳方,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委托代理人岳永军,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慧,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万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承日,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刚,广东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岳方与上诉人深圳市万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泉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观劳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是三个方面,一是万泉公司应否支付李岳方2015年6月、7月的工资;二是万泉公司应否支付李岳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三是万泉公司应否支付李岳方未休年休假工资。对于第一个问题,即2015年6月、7月工资事项,本案中,双方确认,李岳方上班至2015年6月23日,6月30日至7月6日,李岳方休病假。李岳方主张,6月24日起,公司禁止其进入厂区,其每天均到公司报到;万泉公司主张,李岳方自6月24日起,未再到公司上班。本院认为,李岳方主张万泉公司自2015年6月24日起禁止其到厂区上班,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原审法院核算了李岳方2015年6月1日至6月23日的工资及2015年6月30日至7月6日的病假工资,本院确认原审法院认定的数额准确,本院予以维持。李岳方上诉要求更高数额的工资,万泉公司上诉要求不予支付相应工资,各自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各自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第二个问题,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事项,本案中,李岳方主张,自2015年6月24日起,公司禁止其进入厂区,导致其无法上班;万泉公司主张,李岳方自2015年6月24日起无故旷工,之后虽有请病假,但病假到期后,仍然拒绝回厂上班。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但双方认可,双方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此种情形,可视为经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依照法律规定,此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无需支付赔偿金及代通知金。原审法院确定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准确,本院予以维持。李岳方要求赔偿金及代通知金,万泉公司要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各自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第三个问题,即未休年休假工资事项,本案中,万泉公司确认,未安排李岳方休2014年、2015年年休假,根据李岳方的工作年限(6年以上),其2014年可享有年休假5天,2015年可享有年休假2天(2015年未全年工作,应进行折算),故其可享有7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关于李岳方的工资基数,万泉公司主张其工资中包含2100元的加班工资,应予剔除,本院认为,李岳方工资单并未显示李岳方的工资中包含了加班工资,故万泉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以8000元的工资基数,核算了李岳方应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数额为5149元,本院予以确认。李岳方请求更高数额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万泉公司要求不予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各自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万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紫娟(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