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齐光辉危险驾驶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刑初92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男,1975年7月6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7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6]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徐柏村南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0mg/100ml。被告人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具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国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春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