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历民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允宽等与南通市德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允宽,张秋灵,南通市德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张孝鑫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历民商初字第147号原告赵允宽,男,生于1953年3月1日,汉族,山东莘县樱桃园油面加工厂下岗职工,现住河南省范县。原告张秋灵,女,生于1950年11月28日,汉族,农民,现住河南省范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洪远(系二原告之子,特别授权代理),男,生于1977年6月15日,汉族,无业,住河南省范县。被告南通市德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陈小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孝红(特别授权代理),山东瑞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孝鑫,男,生于1940年4月20日,汉族,退休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允宽、原告张秋灵与被告南通市德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第三人张孝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及损害他人利益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允宽、原告张秋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5元,由原告赵允宽、原告张秋灵负担。审 判 长 徐 肃人民陪审员 肖春霞人民陪审员 孙丽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