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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杨元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元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699号罪犯杨元生,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怀中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元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8428元(已支付20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4月2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杨元生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34年4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杨元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元生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16.3分;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义务;系老年犯。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元生在服刑期间认真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完成生产任务,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义务,确有悔改表现,且系老年犯,可适当放宽减刑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元生减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2年6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