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9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孟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XX,王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民初9455号原告:孟XX,男,X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X,身份证:X,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X。委托代理人:董桂盛,青岛黄岛琅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XX,男,X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X,身份证号码:X原告孟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XX委托代理人董桂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欠款:30000.00元。约定支付利息:7500元,共计:37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4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壹拾万元整)被告承诺,借用原告现金5个月内归还,10万元现金每月利息1500元。2015年8月初被告归还了原告现金70000.00元。至今欠原告30000.00元(三万元)。被告失信没有按照借款约定及时归还原告,原告多次催要,拒不还款。被告王XX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如下:2015年5月4日,被告王XX向原告借款100000.00,王XX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孟相喜次金壹拾万元100000.00元取收费1500元/月5个月”。落款处有被告王XX的签字。该欠款到期后,被告偿还70000.00元,剩余部分至今未还。另,借条上还负有“胶南云杰园林绿化站”的盖章,该绿化站经查询并未查询到其相关信息。另,该欠条中所记载的“孟相喜”即本案原告“孟XX”,孟相喜系原告的曾用名。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胶南云杰园林绿化站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村委会证明、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各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出借人在支付给借款人双方所约定的借款数额后,借款人有义务按照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间偿还借款。本案中借条系被告王XX出具,虽有“胶南云杰园林绿化站”的印章,但其相关信息并未查询到,该绿化站并不真实存在,印章亦并非法律所承认的企业印章。借条中所记载的孟相喜即本案原告孟XX,故借条所记载的借贷关系应是原告孟XX和被告王XX之间的协议。原告在支付给被告100000.00的借款后,被告王XX应按照双方所约定的5个月的期限归还借款。在其偿还70000.00后,原告请求偿还另外30000.00借款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借款利息7500.00元,以双方约定的1500.00元/月计算2个月(1500元/月×2个月),在被告偿还70000.00元后,剩余本金30000.00元的利息以450元/月计算10个月(30000元×1个月=450元×10个月=4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上记载的“取收费1500元/月”实为借贷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该约定并未超过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最高利率的规定,故对该约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但原告对利息的计算方式错误,应以100000.00借款本金的利息1500元/月计算5个月,即7500.00元(1500元/月×5个月)。综上,原告孟XX和被告王XX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王XX应对其尚欠的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7500.00元应予以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7500.00元(按每月利息1500.00元计算5个月);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8.00元,减半收取369.00元,由被告王XX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王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