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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余涛诉冯娜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1143号原告余×,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同红,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女,1978年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撤诉。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