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余涛诉冯娜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1143号原告余×,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同红,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女,1978年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撤诉。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