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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民辖终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朱和与镇江星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星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朱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辖终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星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万达广场A座1622室。法定代表人:李中岸,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和。上诉人镇江星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5)徒民初字第168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星岛公司上诉称,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公司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镇江市万达广场A座1622室,故应由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星岛酒店与朱和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为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本案所涉物业位于丹徒区世业洲星岛花都酒店5幢421室,即位于丹徒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建安代理审判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严晓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