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1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黄琴与刘有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琴,刘有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1执682号申请执行人黄琴,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有余,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琴与被执行人刘有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琴申请本院解除其担保查封财产。经查,作出本案执行依据案件即(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927号案件审理期间,本院民事审判庭依据黄琴申请对被执行人刘有余财产进行保全,并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92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申请执行人黄琴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并于2015年8月20日向交通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下达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申请执行人黄琴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存款人民币160,000元,该行依法实际协助冻结人民币16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琴所提解除担保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927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黄琴交通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甘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