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穆某某与李某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某,李某某,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2674号原告:穆某某,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苏某某,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穆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向被告李某某、苏某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马克勤人民陪审员 刘军平人民陪审员 孙永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依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