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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穆某某与李某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某,李某某,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2674号原告:穆某某,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苏某某,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穆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向被告李某某、苏某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马克勤人民陪审员  刘军平人民陪审员  孙永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依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