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0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魏东与重庆成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东,重庆成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955号原告魏东,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重庆成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龙门浩街道涂山路4号A单元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605209727。法定代表人沈建波,重庆成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东与被告重庆成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魏东于2016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东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 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俸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