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3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何某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23刑初159号公诉机关崇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2016年4月2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田胜保。辩护人潘盼盼,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崇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公诉刑诉(2016)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田胜保、辩护人潘盼盼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起诉指控:2016年4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在本县石城镇持刀抢走熊某乙一辆红色本田牌摩托车,随后被熊某乙的哥哥熊某甲等人追至天城镇“天鹅山陵园”,县公安局民警出警将何大为抓获,摩托车被扣押退还车主。经鉴定,何某患精神分裂症,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抢摩托车价值5026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患精神分裂症,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六个月。被告人何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何某患精神分裂症,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何某无犯罪前科,××控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何某有××史,其父亲患胃癌中期,何某的病情需要治疗和家庭关爱,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何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在本县石城镇公牛日用百货门店偷一把斩骨刀藏于身上,见熊某乙在一卖肉店门前启动摩托车时,遂持刀威胁熊某乙交出摩托车,熊某乙交出摩托车后到卖肉店拿刀砍何某,何某左颞部受刀伤后仍驾驶抢得的牌摩托车往县城方向逃离。熊某乙打电话报警并叫其哥熊某甲在路上拦截,熊某甲伙同甘某甲、甘某乙、王正文驾驶三辆摩托车拦阻何某,何某行至天城镇“天鹅山陵园”后持刀与熊某甲等人对峙。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鸣枪示警,何大为被抓获归案,摩托车被扣押退还车主。经鉴定,何大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其辩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未达到完全不能的程度,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抢摩托车价值5026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何某的供述,被害人熊某乙的陈述,证人徐某、陈某、熊某甲、甘某甲、甘某乙的证言,熊某乙、熊某甲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崇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所鄂科附二精鉴所(2016)精鉴第030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当众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何某患精神分裂症,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某无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坦白罪行,精神分裂症患者需要治疗和家人关爱等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何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毅审 判 员 余明华人民陪审员 庞青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饶小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