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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祁永刚与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永刚,余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718号申请人祁永刚,男,生于1963年5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余海,男,生于1956年1月3日,汉族,大专文化,农民。申请人祁永刚与被执行人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做出(2016)陕0326民初613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祁永刚于2016年8月19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为1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海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7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利审判员  杨喜莲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春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