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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高成员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成员,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已变更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2696号原告:高成员,男,汉族,1978年3月1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峰,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已变更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光磊,男,汉族,1986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乡李各村侯四小庄9号附1号,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成员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2016年8月23日,原告高成员及诉讼代理人孙雪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成员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亚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