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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3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季学宣与章莲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学宣,章莲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02民初3328号原告:季学宣。被告:章莲子。原告季学宣诉被告章莲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学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莲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18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一、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户口簿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三、借条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8月28日,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载明:每个月还800元,每月15日前还,直到还完为止。2016年7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2016年8月22日庭审过程中,原告因上述最后2笔借款未到履行期限,于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84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4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每月还800元,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8400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莲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季学宣借款18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季学宣预交300元,退170元),由被告章莲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鑫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