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12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忠益与唐启洪、杨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益,唐启洪,杨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12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刘忠益,男,195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被执行人唐启洪,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蔡金镇。被执行人杨霞,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蔡金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12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忠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启洪、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5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唐启洪、杨霞的银行存款、财产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忠益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2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贤贵审判员 周向阳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群 关注公众号“”